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109号
原告:张学友,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颖,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职务总经理。
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成都市。
负责人:周洪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友诉被告被告方颖、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学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9元,减半收取1944.5元,由原告张学友承担。
审 判 长  刘宗华
人民陪审员  罗国福
人民陪审员  卢小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