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金科俊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4民初516号
原告:彭长江,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邓红波,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强生,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第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85257D。
法定代表人张克。
委托代理人:黄文学,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开县云枫滨湖路(金科开州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8993440X,
法定代表人:何俊杰。
委托代理人:靳华,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黎伟,男,汉族1989年6月7日,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开县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中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78833950H。
法定代表人:聂明林。
委托代理人:吴立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靳华,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彭长江诉被告被告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县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2月21日,原告彭长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长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49元,减半收取计6724.5元,由原告彭长江负担。
审 判 长  陈秀娟
人民陪审员  成 进
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