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4民初5267号
原告:彭长江,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7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莉,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6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项目施工人,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滨湖路(金科开州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8993440X。
法定代表人:蒋思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9日,住重庆市江**,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2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85257D。
法定代表人:张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文,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彭长江诉被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长江于2019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长江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彭长江负担。
审 判 长 冉桂华
人民陪审员 余绍华
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