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终5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第23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733985257D。
法定代表人:张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传碧,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巴渝兄弟公司)因与邵传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审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信红
审 判 员 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 肖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