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金科俊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4民初50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第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8525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滨湖路(**开州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8993440X。
法定代表人:何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雅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四公里街323号8单元7层7-6号,注册号5009020000044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彭长江与被告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雅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长江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重庆巴渝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长江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9元,减半收取5099.5元,由原告彭长江负担。
审判长陈秀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