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4839号
原告: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沁园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56252428A。
法定代表人:莫文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遥。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11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本院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连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