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4027号

原告: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沁园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56252428A。

法定代表人:莫文淼。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许连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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