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4027号
原告: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沁园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56252428A。
法定代表人:莫文淼。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耀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许连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