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36号
申请人:四川省鑫临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太伏镇新路果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A1W6T。
法定代表人:王万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锦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270173303。
法定代表人:廖茂军。
被申请人:何刚,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鑫临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泸州锦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泸州锦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刚所有的价值1492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县海潮镇宏宇家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锦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龙马潭支行开设的账户5100××××3295_1内存款14922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