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临港建材有限公司、泸州锦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95号
申请人:四川省鑫临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太伏镇新路果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A1W6T。
被申请人:泸州锦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江路二段16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2701733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鑫临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泸州锦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川0521执保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泸州锦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龙马潭支行开设的账户5100××××3295_1内存款149220元。现申请人四川省鑫临港建材有限公司于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泸州锦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龙马潭支行开设的账户5100××××3295_1内存款1492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