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2056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12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61号新天地B区4栋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78918751H。
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7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永国
审判员 张久福
审判员 申 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