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民初82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在职员工,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57048647W,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景明观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波,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个体建筑业,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勇,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在本院审理中已自行协商和解,且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8元,依法减半收取4514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杨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异
速录员  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