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29财保12号
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30625XL。
法定代表人:刘光东。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因与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渝0229执保10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高新南方花园支行账号310804010********的存款500万元、冻结了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奉节支行账号314801010********的存款100万元、冻结了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账号6301039********的存款200万元。
***与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渝0229民初17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
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蔡道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余秋江
书 记 员 袁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