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神硒银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29民初1732号之一
原告:重庆神硒银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34592564XL。
法定代表人:李立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世豪,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30625XL。
法定代表人:刘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神硒银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神硒银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神硒银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神硒银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重庆神硒银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步华
人民陪审员  王大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高 祯
书 记 员  汪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