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29民初171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清平,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豪,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30625XL。
法定代表人:刘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丰,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交纳339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步华
人民陪审员  康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魏 兴
书 记 员  陈 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