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与**周远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30625XL。
法定代表人:刘光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远阔,男,汉族,1975年4月4日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9月2日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上诉人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远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20)渝0229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原则。被上诉人周远阔作为案外人城口县丰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丰盛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丰盛商贸公司被注销后以个人名义要求上诉人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应当遵守丰盛商贸公司与上诉人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丰盛商贸公司作为甲方与上诉人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故该协议管辖条款应属有效。丰盛商贸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城口县,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 义
书 记 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