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6民初1094号 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7XLT2N。 法定代表人:马皓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30625X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腾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艾记全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旷 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