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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30625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安路100号(工业园区写字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6348843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738号7幢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G01YXM。 负责人:**。 上诉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千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载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巫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建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2元,减半收取6241元,由上诉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敏 审 判 员  夏 川 审 判 员  刘 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