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3民初3714号
原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昌荣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简国钏,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昌荣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千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高天
书记员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