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624民初3454号
原告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祺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八局”)、第三人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南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祺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猛,被告水利水电八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峰,第三人綦南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权的合法是债权有效转让的前提条件。被告水利水电八局在庭审中认可尚欠第三人綦南公司工程款1236119.67元,被告与第三人綦南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真实。原告渝祺公司与第三人綦南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第三人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1236119.6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至2013年期间,第三人綦南公司在被告水利水电八局位于思南县的思林发电厂船闸项目承揽工程。工程结束后,经被告和第三人綦南公司结算,被告还应支付第三人工程款1236119.67元。2020年8月9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三人将在被告处的债权1236119.67元转让给原告,当日第三人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至被告。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渝祺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复印件,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第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款项1236119.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63元,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长
书记员 胥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