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403民初947号
原告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第三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36001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第三人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国环
书记员  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