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423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三台县合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广化顺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9954B。
法定代表人:潘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俊,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德胜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2851572G。
法定代表人:罗晓瑛。
原告四川省三台县合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强公司”)与被告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合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渝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三台县合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0元,由四川省三台县合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丹
书 记 员 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