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永城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4690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德胜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285157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永城中学,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大兴村大寺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45051570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永城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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