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彩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5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德胜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285157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彩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迎宾路99号1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FFQ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彩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0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彩味坊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彩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情况。经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工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和渝AXXX**号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重庆彩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4701元,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注册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均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彩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已未在注册地营业。本院已轮候查封渝AXXX**号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将实际控制的银行存款56714元(其中**2013元,重庆彩味坊食品有限公司54701元)划拨支付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因渝AXXX**号车已被另案在先查封,亦未能实际控制,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执行。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暂不处置前述查封的车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本案本次申请执行额为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用20000元、垫交案件受理费8797.2元,执行到位56714元,其余未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0执54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和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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