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终2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9248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官学,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官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7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全生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全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杨审判员***
审判员刘丽苹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