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7751号
原告: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9248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覃官学,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424元;2、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6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州劳人仲案字(2019)第282号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