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1执异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7号C1单元9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924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路50号,工商注册号5002260000092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金879160元,诉讼费6296元,合计885456元,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85456元至万州法院账户,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剩余的8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二、如逾期未履行,***愿意以个人为该债务进行担保,在约定的期限后7个工作日内代为清偿并按原判决执行,如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放弃利息。”担保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现因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只给付85456元,对于余款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后在(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范围内立即向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全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偿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