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丽石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190号
原告:郑州丽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2663643U,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44号国瑞爵仕苑7号楼1单元2901。
法定代表人:黄传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令,河南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方方,河南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市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09062908X8,住所地新乡市东方明珠大厦34层34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中,总经理。
原告郑州丽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州丽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丽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俊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