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民初217号
申请人:宜昌中润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ETMQ0U,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方家岗村四组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7707625119,住所地荆州市江陵县沿江产业园工业大道南侧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中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中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申请人宜昌中润物流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中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资金2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本院网络查控系统能够查询到的财产线索为限)。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中润物流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