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中润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民初217号之三 申请人:宜昌中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方家岗村四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ETMQ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沿江产业园工业大道南侧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77076251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中润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中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本案对被申请人湖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唐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