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6执3595号
申请执行人:罗小云,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1973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2181913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限期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车,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较多,均系在建工程。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资金链断裂,公司实际已停业经营,职工解散,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回浙江省,对本案执行拒不配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793号3幢、4幢、5幢某项目下列在建房屋:3#1-1、1-2、1-3、1-4、1-5、1-8;4#1-1、1-2、1-3、1-4、1-5、1-6、1-6、1-7、1-8、1-9、1-10、1-11、1-12;5#1-5、1-6、1-7、1-8、1-9、1-10共计24套。以上房屋的查封均为本院首轮查封法院,为预查封。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要求处置以上房屋以抵偿其债务。经本院核实,以上房屋可进行司法处置。本院按司法处置程序进行评估及拍卖。本院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9日交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在此过程中,本院(2018)渝0116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罗小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罗小云、**要求以流拍价抵押其债务。案外人重庆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参与本案分配,本院(2018)渝0116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重庆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重庆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该案正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罗小云、**向本院申请将“某项目”3号楼1-1号房屋提存,暂不予以处置,将其余23套房屋以流标价抵偿其债务。经查,23套房屋流标价为2056.52万元。另查明,涉及执行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较多,但均不享有本案处置房屋的优先权,本院依法将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793号3幢、4幢、5幢某项目下列在建房屋:3#1-2、1-3、1-4、1-5、1-8;4#1-1、1-2、1-3、1-4、1-5、1-6、1-6、1-7、1-8、1-9、1-10、1-11、1-12;5#1-5、1-6、1-7、1-8、1-9、1-10共计23套以2056.52万元价格裁定抵偿给罗某、李某所有。现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限制其高消费,并决定对钟某实施司法拘留和临控。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罗小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罗某、李某1253921元及占用资金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35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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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贺 理
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 用
书 记 员 胡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