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异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45393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逢源四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309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湄潭茗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3148250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斑竹林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620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习水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仙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59939686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一多,男,汉族,2002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逢源公司)、***、重庆逢源四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德公司)、贵州湄潭茗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茗鑫顺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农业公司)、贵州习水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厚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一多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确认书等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逢源公司、***、四德公司、茗鑫顺公司、***农业公司、厚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渝0116执5914号。 另查明,2022年11月7日,***作为甲方,王一多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2022)渝0116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所有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王一多享有。申请执行人***出具《确认书》,确认了债权转让给王一多的事实。2022年11月8日,***向七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七被执行人均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知悉***将前述债权转让给王一多的事实。截至2022年11月18日,本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未查到***有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 本院认为,***与王一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2022)渝0116民初4035号生效判决所涉及的债权转让给王一多,且确认王一多取得债权。该债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七被执行人,该债权转让对七被执行人生效。综上,第三人王一多已取得案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其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王一多为本院(2022)渝0116执59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