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6行初91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陈家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45393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雨,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小西门大有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71784229H。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