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终5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陈家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45393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6民初1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琴
审判员蒋科
审判员肖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