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6执异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陈家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094539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邮政业务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608818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办理重庆市江津逢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源建司)申请执行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渝0116执3595号]中查明,2017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逢源建司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逢源建司将本院(2017)渝0116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6执3595号案件的执行依据]确定的逢源建司对钧煌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逢源建司于同日制作债权转让函,于次日将债权转让函向钧煌公司的注册地邮寄。2017年12月30日,该邮件由门卫签收。因钧煌公司实际不在其注册地办公,逢源建司于2017年12月27日在《重庆日报》第23版刊登债权转让公告。2018年2月,***、***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逢源建司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转让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该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逢源建司通过邮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钧煌公司,因钧煌公司实际不在其注册地办公,逢源建司又在本地发行量较大的《重庆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此种通知方式不为法律禁止,应视为逢源建司已通知钧煌公司,故债权转让对钧煌公司生效。综上,***、**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院(2017)渝0116执359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