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保367号之一
申请人: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溪绿色工业园区518室(**市运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518-5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威尔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楼区冷水铺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尔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尔机器有限公司在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款2350000元。并提供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尔机器有限公司在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款2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