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正安县闽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4民初3712号
原告:正安县闽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北辰郡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EBBR2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号*幢(涪陵港航)正*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289075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安县闽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正安县闽鑫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安县闽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闽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0.00元,减半收取11,815.00元,由原告正安县闽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来婷婷
书记员鲜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