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4执保154号
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57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4716号生效判决中确认的3633315.11元工程款,冻结期限为1年。并移送本院执行局予以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1)黔0324民初5798号民事裁定书,以3633315.1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9)黔0324民初4716号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的(2021)黔0324执3102号执行案件中的兑现款,冻结金额以3633315.11元为限,冻结起止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可在冻结到期日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民初5798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于2021年12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