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8668号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现代物流园重铁巨龙钢材市场E1-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UR5M6T。
法定代表人:王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帆,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一幢(涪陵港航)正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2890751M 。
法定代表人:吴文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 773.3元,减半收取788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俊 杰
书    记    员      吕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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