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20民初6797号
原告:璧山区金宏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缙云路73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Y6T47R。
经营者:**,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一幢(涪陵港航)正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289075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璧山区金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泽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金宏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1.37元,由原告璧山区金宏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郭 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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