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4执保694号
申请人: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2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67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675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889159454。
法定代表人:*先贵,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146748N。
法定代表人:*先贵,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