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与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辖终1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146748N。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2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67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889159454。
主要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67513H。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3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上诉称,其系全国第二大民营宽带企业的子公司,在重庆区域内客户众多,故本案属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本案不是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