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4民初3743号
原告: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2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67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889159454。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514674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675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欠款869927.2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签订《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社区宽带接入工程施工。双方又于2014年9月1日签订《抢险外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或沙坪坝区、江北区、北部新区、渝北区范围内,进行艾普宽带网络方面一应抢险业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要求、指令提供了相应的施工及劳务作业服务,并经验收通过。2016年9月1日,被告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致函原告《公司更名通知函》,告知原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从2016年9月1日起经营主体转移为“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原公司全部业务由“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承继,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2016年12月12日,被告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对账函》确认:截止2016年12月12日,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欠七彩虹公司款项889927.24元。对账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要款项,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均推诿不付,被告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付款20000元后至今未支付其余款项。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被告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对欠款的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
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该债务已转移至被告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承担,不同意再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鉴于原告及三被告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均予确认。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认为,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函告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从2016年9月1日起经营主体转移为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原公司全部业务由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承继,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该函告中所谓的更名并不存在,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为二个独立存续的市场主体。函告所称的“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营主体转移为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原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承继”在未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应当视为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以债务加入,并存式债务承担的形式对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关于“本案所涉债务已转移至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承担,不同意再承担支付责任”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欠款869927.24元,并从2017年6月26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七彩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9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艾远普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