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864号
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温县温沁路南段林召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694993814。
法定代表人:黄新占,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3层B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4375074B。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公司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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