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005号
原告:上海苏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秀路100号4幢(A栋)5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69375193U。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B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177941T。
法定代表人:孙英波。
被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3层B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4375074B。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
原告上海苏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苏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苏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苏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35元,由原告上海苏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