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01号
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温县温沁路南段林召路口。
法定代表人:黄新占,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3层B318。
法定代表人:孟庆峰,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雪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