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新世翼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430号
原告:北京新世翼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4号楼1至11层101内9层。
法定代表人:张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亮,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3层B318。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
原告北京新世翼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新世翼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新世翼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卫冬
书 记 员 孙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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