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953号
原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F座3层B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4375074B。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慧,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珍,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