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157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727691269。
法定代表人:袁建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钱塘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872831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437507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鲁0591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xxx支行11×××93账户中的存款16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江苏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华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xxxx支行11×××93账户中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