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3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吴天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远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八岭山镇土龙冲村。
法定代表人:葛英海。
原告***诉被告湖北远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8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善敏
书记员聂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