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558214235H,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佛光南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垒,执行董事。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1民终10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7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6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6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洋